“莫言”商標被駁回
新聞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者: 陳志興
在我國,商標注冊審查采取先申請原則,即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不予公告。商標申請注冊實務中,先申請原則的適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商標搶注現象頻繁出現。而且,在適用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時,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即引證商標),采取的是商標權有效原則,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或者人民法院并不對引證商標做任何實體上的審查。
如此,在某些情形下,已經注冊的商標雖然實體上存在權利瑕疵,甚至存在搶注情況,但只要未被宣告無效,其在法律上便能阻擋在后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也存在商標搶注的嫌疑,即會出現筆者戲稱的“黑吃黑”現象。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莫言”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即存在上述情況。
2012年10月12日,中國籍作家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在國內掀起一股“莫言熱”。而早在2005年11月18日,自然人侯某已在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莫言醉”商標,并成功獲準注冊,引發(fā)業(yè)界及公眾的熱議。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在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莫言”商標。商標局以“莫言”商標與在先注冊的“莫言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莫言”的注冊申請。
對此,申請人王某表示不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經審理后,維持了商標局適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所作出的駁回決定,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隨后,王某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王某認為,申請商標“莫言”與引證商標“莫言醉”在結構、字數及商標的整體外觀上均存在差異,二者雖然均包含“莫言”二字,但含義完全不同;且引證商標“莫言醉”并不具備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為申請商標是引證商標的系列商標。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
該案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較為簡單,之所以引起筆者的興趣就在于上文提到的商標注冊行為中存在的一種情況,即在先引證商標已存在搶注嫌疑的情況下,仍然構成對在后申請商標的權利阻礙。王某申請注冊“莫言”商標存在搶注的嫌疑,但具有相同搶注情形的在先引證商標“莫言醉”已經構成了對在后申請商標“莫言”的權利阻礙,從而導致申請商標被駁回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