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大量的駁回復審案件時,會見到很多讓人無奈的復審理由。
比如,有一個申請商標為馬的圖形,商標局引證先在的“騎手及馬圖形”商標將其駁回,因為二者的圖形都是馬,雖然表現(xiàn)形式確實有所區(qū)別。該當事人的復審理由之一為引證商標呼叫為“騎手”,而申請商標呼叫為“馬圖形”,二者呼叫不同。
呼叫不同確實是判斷兩件商標有無混淆可能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別是兩件外觀有點近似的圖形商標,如果呼叫完全不同,并存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小。
但是,我真的沒見過哪件商標呼叫為“馬圖形”、“牛圖形”的。不知是我見識太少還是太過執(zhí)拗,反正我沒辦法相信當事人的說詞。
很多當事人常說的另一個理由是如果申請商標不予注冊,會讓他蒙受重大損失。這種理由常常讓我產(chǎn)生較大的心理負擔,似乎駁回這件商標就成了導致人家損失的罪魁禍首。
可是作為居間裁定者,我要考慮商標復審申請人的損失,還要考慮在先商標權(quán)利人的損失和消費者因混淆而產(chǎn)生的損失。事實是,哪一方的損失我都承擔不起。所以,格外審慎。
還有申請人的理由更直接簡單。申請商標與在先的引證商標文字完全相同,復審理由就說在百度上查過了,沒有發(fā)現(xiàn)在先注冊商標使用的跡象,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
其實駁回復審案件中,所有理由無非是來努力說服評審委審查員予以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因為商標局僅僅比對了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的標識本身而做出了駁回決定,就有可能存在不符合實際的情形,所以法律給予了當事人一條救濟途徑:復審。
復審,就是給當事人講理由的機會。
但講理由說服人是講究技巧和邏輯的,而技巧和邏輯又建立在事實基礎上,事實又需要證據(jù)來證明。
商標標識是客觀存在在的,誰都看得到,審查員需要做出的判斷是,這樣兩個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時,在實踐中是否存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
所以,當事人要做的事情就是:努力告訴審查員實踐中不會混淆。
如果是圖形商標要告訴審理員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使用的,提交實際使用中的商標圖樣,往往對應著漢字呼叫;沒有使用的,要提交準備使用的證據(jù)。沒有證據(jù),一般沒有說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標,要講明使用這件商標的原因。要講的合情合理,比如是你喜愛的物件,是你爹的名字,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就是一拍腦袋想到的,也講一講拍腦袋的過程。
使用一個標識作為商標,真的有千百種理由,講這些,是要讓審查員相信你的初衷是誠信的,沒抄沒靠沒搶。實話說,因為職業(yè)原因見了太多抄的搶的靠的商標,這方面審查員是偶爾會反應過度的。所以,表表誠意絕對是必要的。
如果商標已經(jīng)使用了,請務必提交使用證據(jù)。僅僅說一句“申請人已經(jīng)對申請商標進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沒有作用的。
使用是個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審查員就無法認定這一事實。而尊重客觀已經(jīng)形成的市場實際,是考量商標是否予以注冊的又一因素。兩件商標有所區(qū)別的情形下,使用證據(jù)的說服力往往是強大的。
當然商標局駁回商標的理由有多種,上面這些建議更適用于引證在先商標的駁回復審案。
其實,一件商標來復審,就說明這件商標對當事人的重要性。但重要的事是需要鄭重對待的。
寫一份理由清晰、邏輯正確、事實有據(jù)的復審申請書,是相當關鍵的。要知道,復審申請書是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開始,而好的開始才有可能帶來好的結(jié)果。